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工资如何发放
近日,全国多数地方均出台政策规定,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,可通过“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”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。22日,记者采访了常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保障委员会副主任、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袁良军律师,就复工后企业如何正确使用综合调剂年度休息日来安排员工生产、调剂后工资如何发放等问题进行解读,为我市企业解决复工后的用工难题作参考。
“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”的法律依据
袁良军认为,“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”是将疫情防控导致企业停工停产且职工不上班的时间,视为职工享受休息日,等复工复产后,再安排职工在以后的休息日工作以补回前期的休息时间。简单说,就是先休息再补班。
袁良军认为,根据有关文件精神,企业可对4类人员适用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:1.因疫情防控不具备复工复业等条件的企业;2.外地返回后居家隔离期间的职工;3.因疫情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正常上班的职工;4.其他有正当理由因疫情原因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。
“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”不能违反工作时间强制性规定
首先,用工企业不能违反《劳动法》规定的每周工作天数限制。《劳动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。因此,即便综合调剂使用休息日的,也应当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。
其次,不能违反《劳动法》规定的工作时长限制。《劳动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,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,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。
一般而言,如企业在复工后安排职工每周工作六天,每天工作8小时,每月增加四天的工作时间是32小时,并未超过上述法定限制标准。
“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”应当履行协商程序
企业在复工复产后安排职工补班的,实际上导致职工延长的工作时间。《劳动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,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。
因此,袁良军建议,企业安排职工先休假后补班的,亦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后进行,避免不必要的争议。
“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”工资如何发放?
员工休假期工资发放,是劳资双方最为关注的问题。由于休息日为无薪假日,如企业对于2月份停工停产的期间,协商以“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”方式处理的,袁良军建议企业对职工工资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发放:
一种为:2月份休息日均不计算工资,仅发放工作日的工资;之后安排职工补班的,根据月补班天数,计算当月正常工资和补班的日工资。
另一种为:2月份工资正常发放,在之后安排补班的,补班当月仅支付正常月工资,不再额外计算补班日工资。如果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,职工补班日少于2月份安排的休息日,企业可以将未补班的工资从职工工资中扣回。
陆律师建议:“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”的使用前提,需保障职工合法权益,建议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复工的员工先发放工资,再在之后的补班工资中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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